中华帝国的宪法规定:国家最领导人为元首,任期不限,是整个国家军队的最领导人,也是政府的最领导人,是国家重大事务的最决策者。作为国家元首,还拥有宣战、媾和、缔约、召集和解散帝国参议会和众议会的权力,有权对违反国家法律的国民采取特赦。